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0]146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昆明市政府采購活動,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造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統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監管的原則,結合昆明市政府采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采購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本市集中采購機構為昆明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采購辦公室。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四條 昆明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監辦)負責全市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備案,對重大政府采購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審核、計劃管理、采購方式及組織形式的審批,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第五條 昆明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為政府采購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和見證服務。市交易中心負責發布招標公告及政府采購的相關信息、受市招監辦委托對政府采購專家信息庫進行維護、建立計算機交易網絡信息系統、保存政府采購過程的相關資料檔案、管理場內政府采購活動秩序。
本辦法適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全部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在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應實行分散采購。
第八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上述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九條 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條 市財政局依法審核采購方式及組織形式后,隨同部門預算一并上報市人代會審批;人代會批準后,與部門預算一并下達采購人執行。
年度預算執行中經批準追加、調整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也是部門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采購人和采購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項及批量金額5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原則上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上述政府采購項目因情況特殊確實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采購人需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公開招標的形式之一,實施日常采購時,限額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夠,且添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的采購,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昆明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采購辦公室)代理采購。
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五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條 采購人向市財政局上報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市財政局按程序批復采購項目預算、采購方式及采購組織形式。
第二十一條 招標公告和采購文件備案。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編制招標公告和采購文件,報市財政局審查,市財政局上報市招監辦備案。(備案申請資料包括資金批復、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批復、相關的行政許可批復、采購人與委托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發布。市交易中心負責對備案后的公告進行發布,政府采購項目招標公告須在云南省政府采購網、市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發布。
公開招標公告期不少于20日。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公告期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購網、市交易中心網站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實行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制度。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保證金數額、提交形式和時限,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不得低于采購項目投標報價的1%繳納。已繳納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而無故不參加投標或者出現不廉潔行為的投標人,其保證金由市財政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沒收。
中標公示結束無異議后7個工作日內,將非中標候選人保證金全額退還,中標候選人保證金在中標人(成交人)簽訂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退還。
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統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還。
第二十六條 原政府采購專家庫并入市招監辦專家庫,并由招監辦負責管理、市交易中心負責對專家信息庫進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組成。
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評審委員會應為五人以上單數,采購人不得進入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全部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并由市招監辦監督。特殊項目采購人代表確需參加評審委員會的,需報市政府批準。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需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監察部18號令的相關規定進行評標(談判、詢價)。
貨物服務招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
第二十九條 市招監辦和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完畢,采購人依法確定中標(或供貨)供應商后,市交易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購網和市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依法確定中標(成交)人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需將采購情況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市招監辦備案。
第六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人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向市財政局填報《昆明市政府采購實施項目情況表》,同時報備采購合同副本及發票等。
第三十三條 定點采購和協議供貨的項目,完成采購后向市財政局填報《昆明市政府采購實施項目情況表》,同時報備采購合同副本及發票等。
市財政局負責匯總定點采購和協議供貨項目的成交結果數據(包括采購細目名稱、數量、單價等)并定期在云南省政府采購網和市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市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以及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手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執行及項目驗收進行檢查,市招監辦采取抽查方式進行檢查。
第七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三十六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投訴,由市招監辦、市財政局聯合調查、處理。并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問責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31號令)、《昆明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及《昆明市招標投標活動不良行為懲戒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處理。
(一)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其他好處的;
(二)與采購人、供應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串通,擾亂采購秩序的;
(三)故意延遲采購公告等信息的收集、發布、更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玩忽職守,致使評審專家庫異常運行,或者政府采購項目檔案、誠信檔案等未及時更新或者異常運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本辦法自
主題詞:城鄉建設 政府采購△ 辦法 通知
市委辦公廳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紀委辦公廳。
市法院,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