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4號)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經第2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監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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