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0000001
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通知)
昆辦通[2008]70號
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全面落實“八個百分之百”
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高級國家機關各部委局,各人民團體,市屬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
《昆明市全面落實“八個百分之百”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責任追究規定》已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2月31日
昆明市全面落實“八個百分之百”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落實“八個百分之百”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的通知》(昆辦通[2008]66號)精神,堅決杜絕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在我市轄區內利用本級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我、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資金、種類專項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及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市政府設立的投資建設公司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含國外貸款)等各類資金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和國家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本規定所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房地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參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各級部門領導班干部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要主動公開向社會作出承諾,自覺接受監督,不暗示授意,不打招呼,不指定施工企業,不插手工程,管好自己,管好家屬、親屬、下屬。
第五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必須做到“八個百分之百公開招投標”,即:百分之百公開招投標,百分之百不轉包,百分之百工程監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質量隱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監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預決算審計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敗案件。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公開招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不依法、遵規、履程進行公開招標的;
(二)未經過競爭性選擇或委托無資質的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或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變為邀請招標,以及將項目肢解拆分成若干個部分規避招標的;
(三)在招標活動中圍標、串通投標,或者明招暗定搞虛假招標的;
(四)干預評標委員會的定標工作,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者對中標候選人附加苛刻條件、故意刁難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不轉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不依法行使分包認可管理的;
(二)與中標單位串通,允許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監理業務的;
(三)強行指定轉包、違法分包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者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
(五)因監督檢查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工程承包企業有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或發現不及時糾正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工程監理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建設項目工程項目沒有實施工程監理,或者委托無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的;
(二)沒有督促監理單位建立施工監理旁站制度,未做到“工程不停,監理不離”的;
(三)由于對監理單位管理不到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質量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強令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與參建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偷工減料、謀取私利,致使工程質量降低的;
(二)未經設計,強令施工單位開工,或者未經設計部門同意擅自修改設計,強令施工單位改變施工圖紙,以及施工圖紙未經審查的;
(三)對工程質量不深入檢查、未能發現質量隱患,或者發現問題不督促整改以及整改不徹底的;
(四)不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初驗以及未經質量監督機構檢測、鑒定、或者經初驗、質量檢測、鑒定發現問題不督促整改,以及工程項目經質量檢測、鑒定為不合格或工程未經竣(交)工驗收而擅自使用的;
(五)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隱瞞不報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十條 項目建設項目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不建立健全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措施備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事故發生后處置不及時、措施不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三)對安全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行政監察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未按照合同要求,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材料采購、設備供應等單位執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二)未對建設過程的主要環節和工程質量以及財務等主要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對違規問題不及時督促整改的;
(三)對工程建設中存在的違反招投標規定、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監理形同虛設、不認真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及時糾正、查處的;
(四)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工程預決算審計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擅自調整工程預算,增減建設內容或改變設計方案,以及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違反財務制度支出建設資金,或者在工程預決算中弄虛作假,造成工程投資款流失的;
(三)工程竣工后,不按規定提供結、決算報告和工程預算審計,或者經審計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的;
(四)未組織工程竣(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將不合格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合格驗收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做到百分之百不出腐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發生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克扣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的;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材料采購、設備供應等單位簽訂的合同有重大失誤的;
(五)與中標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同時,不簽訂或者不認真執行建設工程項目廉政合同的;
(六)編制虛假工程項目財務決算的;
(七)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監管不力,出現規避公開招標或招投標弄虛作假,或者對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的違法行為以及對監理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查處不及時或不依法處罰的;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工單位克扣或拖欠從業人員工資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未督促、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財政、審計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結、決算報告,未在30個工作日內審查、審計且沒有在一年內審查核批、完成審計的,或者對審查、審計中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糾正、不查處的;
(五)行政監察機關履行廉政監察、執法監察、效能監察職責不力,造成建設工程項目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得不致及時查處的;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參建單位及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執業資格或超越資質等級、執業資格等級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或者偽造、買賣、租賃借用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證照的;
(二)圍標、串通投標,或者轉包和違法分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以及監理單位發現有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不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或將工程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未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參加招投標,或未將勞務分包部分交由中標勞務分包企業承接的;
(四)提供的勘察資料或設計文件失實,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和提交決算報告的;
(五)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對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設備簽字認可,或者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六)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偷工減料、弄虛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設備,或者不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取樣檢驗的;
(七)不按有關規定對存在質量問題的項目進行整改,或者不如實填寫工程質量報告,或隱瞞工程質量問題,造成重大質量隱患的;
(八)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排除或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妥善處置,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甚至以各種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九)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十)有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
(十一)其他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 出現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昆明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視情節給予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責任人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處理。
被兩次或兩次以上問責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給予從重或加重問責。
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出現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主要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給予參建單位通報批評、不予通過年度資質初審、建議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列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等處理,并依法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同時在市級新聞媒體上曝光;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的單位,在公示期間,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限制其參與本規定所指的建設工程項目。兩次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的單位,限制其兩年內參與本規定所指的建設工程項目。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的單位,禁止其參與本規定所指的建設工程項目。
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中,對違反“八個百分之百”負有責任的注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以及建筑業企業的項目經理(建造師),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其降低資質等到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