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
(2003年5月30日)
進一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以下簡稱非公經濟)發展,是新形勢下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一項戰略任務,對于我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在全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和把昆明建成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國際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云發[2003]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的決定》(云政發[2003]46號),促進我市非公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到“十五”末非公經濟占全市GDP的比重達到50%以上的目標,現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縣(市)區、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一、 一步落實對非公經濟的國民待遇,放寬投資領域
(一) 凡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違反產業政策的行業、領域和商品,均允許各類非公經濟進入;凡對外開放的行業、投資領域,均對非公經濟開放。
凡是非公經濟參與能源、交通、環保、市政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建設及農、林、水等農業綜合開發的,比照享受國有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參與東西部引資項目、利用外資項目的,享受省、市有關扶持政策。
對非公經濟投資實行與國有投資一視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項目審批、土地使用、稅費征收、銀行貸款獲得、財政貼息、股票上市、債券發行等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上,不以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區別對待而是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的優劣,使非公經濟資本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源配置的機會。
(二) 鼓勵非公經濟參與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F有收費公路、橋梁等有政府出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權、股權可向非公經濟公開招標出讓。盡快建立和完善收費承諾機制,新建收費公路和收費橋梁等基礎設施項目,積極吸納非公經濟投資入股。通過采取“建設—運營—移交”的形式,引入非公經濟投資建設;選擇一批已建成、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公路、電站等基礎設施項目、通過“轉讓—運營—移交”的形式將經營權、股權作價后轉讓給非公經濟,收回投資進行新的項目投資。
深化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對小塘壩、小機電井、灌渠、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賃制、拍賣、承包等方式實行多種形式的產權制度改革。小型水利設施國有產權轉讓所得資金,繼續用于水利設施建設。小型水利設施所有者經營者依法享有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在使用年限內允許繼承和再次轉讓。
(三) 鼓勵非公經濟進入市政公用行業。在統一規劃和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勵非公經濟采取獨資、合資、合伙等多種方式投資開發旅游景區、供水、供氣、公共交通、廁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供水、供氣、公共交通、廁所、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企業經營單位,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鼓勵非公經濟投資成片開發工業園區,參與盤活、經營管理城市現有國有資產和服務項目,市政公用企業通過合法經營獲得的合理回報受法律保護。允許非公經濟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非經營性設施日常養護作業單位和承包單位,逐步建立和實施以城市道路為載體的道路、綠化養護和環衛保潔綜合承包制度。鼓勵非公經濟資本進行小城鎮開發,鼓勵農民道集鎮購房、建房。
(四) 鼓勵非公經濟資本投資農業資源開發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政府以貸款貼息、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吸引非公經濟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伙等多種形式,參與投資開發和經營農產品深加工、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組建各種形式的專業合作經營組織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符合國家及省、市龍頭企業條件的,可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國有荒山、荒灘、荒水、荒地“四荒”資源適宜從事農業生產的,可在搞好規劃的前提下,拍賣生產經營權,吸引非公經濟資本參與開發。鄉村集體所有的“四荒”資源,鼓勵非公經濟投資者承包經營。對非公經濟資木投資現代流通產業的物流、配送、連鎖經營和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的,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規劃和征地等優惠政策扶持。
(五) 鼓勵非公經濟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采取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非公經濟資本投向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進制造技術、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等高新技術產業;允許非公經濟參與大學和科研院所的研發中心、實驗室建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新技術項目認定等方面,對非公經濟投資一視同仁。發揮技術交易市場與中介機構的作用,引導非公經濟資本參與企業技術與成果轉化。繼續鼓勵和引導非公經濟資金投向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對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以下簡稱非公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予以貼息扶持。
鼓勵技術創新。對我市列入云南省大企業(集團)重點培育的非公企業,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積極轉報,爭取省專項扶持資金給予貸款貼息支持。非公企業組織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市場前景較好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納入省、市科技計劃資金、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支持的范圍。
鼓勵有條件的非公企業設立創業投資公司。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興辦的企業轉制為非公科技企業的,除在轉制過渡期繼續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外,采用公司制企業轉化智力成果的,可將不低于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20%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者,可劃出不高于15%的凈資產作為創業股,配送給企業創辦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
(六) 鼓勵非公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非公經濟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經濟的改組、改造。鼓勵非公經濟通過產權交易,受讓已改制企業的股權。
(七) 鼓勵非公經濟資本投資社會事業。鼓勵非公經濟投資教育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文化、體育、信息咨詢、中介服務、社區服務等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并按規定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F有社會事業設施和資源,可采取有償轉讓經營、合作經營、民辦公助等方式轉由非公經濟投資者經營。鼓勵非公經濟投資興辦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級各類教育,享有依法獨立辦學的權利;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或與政府部門聯合辦學。放寬對非公經濟投資教育、體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價格和收費限制,允許投資者取得合理的回報。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允許非公經濟投資創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發展非公經濟醫療機構,其醫療服務價格,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吸引非公經濟資本參與公立醫院的改制、改組和改造。鼓勵非公經濟資本興辦各種養老院、老年公寓等。
(八) 鼓勵非公經濟資本投資軍轉民企業。鼓勵非公經濟資本采取聯合、兼并、租賃、承包、收購、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入軍轉民企業;鼓勵非公經濟資本開發與軍工企業相配套的零部件、配件、組裝件的項目,鼓勵非公經濟資本開發具有"軍民兼容、寓軍于民、軍民兩用、平轉軍"的技術密集型項目。
(九) 鼓勵市外企業、個人到我市投資,鼓勵市外企業兼并、收購、租賃市內企業。進一步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大力引進市外投資。辦好各類民營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民營工業園,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投資者進園投資。積極吸引市外上市公司參與昆明建設;鼓勵昆明民營企業與市外上市公司合作,建立緊密的資產聯系。
二、進一步落實對非公經濟的優惠鼓勵政策
(十) 放寬非公企業注冊登記條件。降低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金限額,資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本金可放寬到注冊資本金的10%;允許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智力成果(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經有資質的中介部門計價入股;非公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金只需達到500萬元以上,并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冊資本金合計達到1000萬元,即可登記注冊;清理注冊登記收費項目,除工本費和法定收費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十一) 放寬非公經濟進出口經營資質條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非公企業,有關部門要及時為其辦理自營進出口權,使其享受國家統一的出口信貸和出口退稅政策;非公企業申請外經貿經營權,生產企業只需有5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即可登記,并在對外經貿業務及出口退稅、配額分配、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使用、出國考察和商務活動、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待遇。
(十二) 積極引導和支持非公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非公企業創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鼓勵企業以技術、實物投入和產品出口,到國外組建加工企業;開辦商業貿易網點,帶動我市的產品、勞務出口,走向國際市場。支持非公經濟資本到東南亞、南亞投資辦廠經營,拓展發展空間。非公企業商務人員出國(境)考察、洽談生意,公安部門應積極支持,簡化出國(境)的審批手續。
(十三)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增值稅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由原規定月銷售額2000元提高到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由原規定月銷售額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納稅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新辦企業、確定為農業產業化的重點龍頭企業和兼并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非公企業,自新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非公經濟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收費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0%、擔保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50%的,自營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非公企業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用于教育、扶貧、救濟、救災、"希望工程"、"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捐款,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市外來昆投資企業凡符合注冊資本金中市外投資占51%以上或市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條件的,享受省、市權限范圍內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認真落實技改項目國產設備投資的40%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于非公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非公科技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非公企業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達到規定比例的;以及非公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相關優惠政策。對于非公經濟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內資項目,其引進設備可按國家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凡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非公企業和經營者,稅務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減免稅手續。
(十四) 實行收費優惠政策。非公企業可享受國家和省、市的國有、集體企業收費優惠政策,兼并或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享受省、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收費優惠政策。新辦市場自開業之日起1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凡進入新辦市場的經營者2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非公資本投資城鄉供排水、垃圾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燃氣、廁所等公用基礎設施,其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在一定時期內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資項目回報率確定。
(十五) 加大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力度。從2003年起3年內,市財政每年用于扶持非公經濟發展的資金不少于3000萬元。拼逐年增加。扶持資金主要用于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非公經濟園區建設的扶持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項目貸款貼息。
主要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鼓勵個人資本、法人資本投資參股。選擇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各種類型的企業都擁有參加投標的權利,并在中標后一視同仁地享受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
(十六)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非公企業用地要統一納入當地土地開發和年度用地計劃,滿足非公企業在新建、改建和擴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用地使用的審批程序要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的城市基礎設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用地,按劃撥方式供她。屬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對非公企業提交的用地申請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上報手續;獲得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的,在30天內完成登記發
證工作。
對綠色生態旅游等涉及大面積用地的項目,市、縣(市)區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各種手續和相關費用上,給予簡化和優惠。
非公企業依法獲準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補償,并限期妥善安排。
(十七) 非公企業對需以出讓等有償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經營性用地外,出讓金可按評估地價的20%收取,出讓金在60天內付清的,可享受減免30%的優惠;分期繳納的,60天內先繳25%,余款可在5年內付清。
(十八) 非公企業有償開發國有、集體未利用土地,從事林業、種植、養殖業及其輔助設施建設的,從簽訂出讓、承包、租賃合同之日起,返還頭5年的土地出讓金、承包金或租金。
根據需要和實際,鼓勵非公經濟資本采取建立工業園區、建設標準廠房等辦法,引導非公企業向特色工業園區、小城鎮聚集,不斷改善其生產經營條件,促進其上檔次、上水平。園區經批準設立之日起5年內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園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可采取分期付款、減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三、進一步加強對非公經濟發展社會支撐服務體系的建設
(十九) 建立市、縣(市)區兩級信用擔保體系。鼓勵由政府資助,社會力量、非公企業共同出資,設立信用擔保機構。降低成立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市、縣(市)區兩級信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分別達到1000萬元、500萬元,即可登記注冊。積極探索設立非公經濟專項發展基金,逐步擴大非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幫助非公企業通過股票上市等方式籌資、融資,解決非公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鼓勵非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由社會團體辦的信用擔保機構,民政部門應按社團法人準予注冊登記。各類擔保機構要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補償機制。完善對企業土地、廠房權屬及權屬轉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實解決影響企業抵押貸款能力的歷史遺留問題和政策不配套的問題。企業貸款中涉及的資產抵押和產權登記收費,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十) 健全社會保障。加快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非公經濟,保證其從業人員享受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待遇,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中退出,從事個體經營、興辦非公企業或到個體工商戶和非公企業就業的人員,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后,交費年限可連續計算,檔案由勞動、人事部門或中介組織托管。
(二十一)擴大直接融資。鼓勵非公企業重組國有和集體企業;鼓勵非公企業跨所有制、跨地區、跨國并購,引進外資嫁接改造,或通過租賃設備、廠房、典當等多種形式進行規范融資。支持有條件的非公企業上市籌集發展資金,對重組市內上市公司的,在費用減免、債務剝離、優質資產注入和富余職工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非公企業申請國債貼息資金、國家科技計劃研發經費、中藥現代化產業(云南基地)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創新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貸資金。
(二十二) 培育名牌產品。從2003年起,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被列為國家外貿重點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企業,除省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市著名商標和省、市名牌產品的非公企業,由市政府及所在縣(市)區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十三) 開發人力資源。利用現有高等院校和中介組織的力量,積極開展面向非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逐步推進經營管理者職業化和市場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人才的作用。鼓勵各類人才到非公企業就業,屬引進人才的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享受省、市吸引人才的有關規定。非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或取得國家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創辦和就職于非公企業的留學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二十四)市、縣(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省的有關要求,努力為外來投資者解決后顧之憂。非公企業經營者和其外(籍)地雇員的子女入托、入學,憑營業執照和聘(雇)用合同,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使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二十五) 符合"農轉非"條件的非公企業的投資者,其直系親屬可辦理"農轉非"。公安部門應當及時為外來投資企業經營者、重點非公企業中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其家屬辦理城鎮常住戶口落戶登記及車輛轉落戶手續。
對非公企業因業務需要,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聘請、雇用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到企業任職和工作,需辦理居留、暫住手續的,公安部門須依法為其辦理。
四、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
(二十六) 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精簡、壓縮審批項目,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改為備案制的改為備案制,將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再精簡40%。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地方對非公企業的設立不得實行前置審批。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不得作為前置審批條件。對非公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一般基建項目,不再進行投資審批,超出限額的,實行備案制。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由各審批部門于今年6月底前提出取消或簡化的意見報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審批事項,也要規范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時限,減少環節,提高效率。
(二十七) 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除經市政府批準的特殊項目外,都要進入市便民服務中心和分中心受理審批。進入中心和分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盡量采用即辦件方式在窗口現場審批。經批準采用承諾件方式的,必須嚴格按承諾時限完成審批工作。對重大非公經濟投資項目實行"綠色通道"(一窗式)審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發文執行。
實行行政審批辦理過程的政務公開制度和政策公告制度。以公報或公告等形式,公布政府機關的行政審批環節和流程,公開行政審批辦理情況、審批責任人、審批進程等有關事宜、接受社會監督。采取便捷的公告手段,加強對有關優惠政策和新頒布法規、規章的宣傳,及時公布政府有關政策、規章以及有關法規,方便企業查閱。
全面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快各部門之間的聯網,建立統一的行政審批集中受理業務模式,實現網上咨詢、審批、備案和投訴,縮短審批辦件的時間。
(二十八)實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制度,變事后處罰為事前指導,主動服務,幫助非公企業發展。各職能部門新出臺的政策措施,必須以有效方式告知經營者。對限制性措施,不公告不得執行。
建立多渠道的非公企業投訴受理和交流機制,開通政府各有關部門與每一家非公企業溝通的電子信箱,通過電子信箱進行文件交流和投訴受理。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時收集非公企業的投訴和求助信息,并及時處理、反饋,或轉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反饋。
(二十九) 推行中介代辦制度,鼓勵非公經濟開辦各類中介機構,由中介組織代企業辦理從項目立項到開工建設的所有審批手續,并提供咨詢服務。政府部門不得把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轉移給中介機構或二級機構,通過中介機構或二級機構向非公企業收費,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不得隨意要求企業對同一項目搞重復評估。工商、規劃、國土、環保、建設、消防、電力、房管、防震減災等系統,從事中介相同業務的機構應有3家以上。各職能部門不得向申辦者指定中介機構和施工單位。
未經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批準,市級機關各部門不得進行有償收費的培訓,有關的培訓應盡量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三十) 建立和完善各級領導聯系非公經濟制度。市級黨政領導和市有關部門,聯系幫扶到縣(市)區和重點非公企業;縣(市)區領導和部門,聯系幫扶到鄉鎮和重點非公企業。
(三十一) 改善市場環境,堅決治理"四亂"行為,嚴禁對非公企業進行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
規范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涉及非公經濟的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統一收費科目、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不在公布范圍內的收費項目,任何部門不得收取;對必須收費的項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嚴格執行收費登記卡制度。
嚴管罰款。各級政府不得對所屬部門、上級單位不得對下級單位下達罰款指標。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非公企業進行罰款時,必須開具由國家和省級財政統一印制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實行"部門開票、銀行收款"制度,統一上繳財政,不得對行政執法部門實行提留、分成、返還或獎勵。
杜絕攤派。嚴禁任何職能部門和個人利用職權安排非公企業接待或報銷不應由經營者開支的費用;嚴禁強行向非公企業推銷商品;嚴禁強行要求非公企業定點購買物品、訂購報刊雜志;嚴禁強制非公企業開展達標、評比、競賽活動;嚴禁強行向非公企業拉廣告和贊助;嚴禁強制非公企業參加學術研討會和收費性質的業務培訓班;嚴禁搞搭車收費。
減少檢查。嚴禁對非公企業進行重復檢查,除特種行業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例行檢查,原則上1年不能超過1次。再行檢查的,必須持有縣以上領導簽署的檢查文件或證件,未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檢查,企業可以拒絕。
追究過錯。實行治理“四亂”部門領導責任制,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發生的"四亂"行為負主要責任。對有令不行,違反本意見的執法人員,一經查實要調離原崗位,性質嚴重的,給予除名;凡出現3次以上違規行為的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向黨委和政府作出檢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性質嚴重的,給予部門領導降職或撤職處分。
五、迸一步增強行政及司法機關對非公經濟的服務功能,營造良好環境,保護非公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十二) 規范經營行為。非公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努力提高企業素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市場規則,安全生產,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場經濟秩序整治力度,堅決取締無證照經營,打擊制假售假、坑蒙拐騙、逃稅騙稅等違法違章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合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
(三十三) 改善法治環境。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非公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堅持以教育為主,盡量用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解決。積極為非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非公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社會治安管理;政法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非公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非公企業經營者合法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及金額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切實保障非公企業經營者及其家屬子女的人身、財產安全;司法機關對涉及非公經濟的各類案件,應在法律規定的辦案時限內辦結。
(三十四) 各級行政監察部門應當建立非公經濟聯系制度,實行定點監測。非公經濟投資1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以及列入市、縣(市)區重點的企業,由市、縣(市)區監察部門實行掛牌保護。市、縣(市)區監察部門適時召開非公企業座談會,聽取對市、縣(市)區兩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及時發現和糾正侵害非公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努力為非公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十五) 加強執法監督。把服務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作為政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為非公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積極、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業的案件,維護司法公正。政法機關對非公企業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強制措施或對非公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財產進行扣壓或查封,若涉及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200萬元至500萬元、50萬元至200萬元的非公企業和省、市、縣(市)區確定的重點非公企業,必須分別報省、市、縣(市)區委政法委協調同意后執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對非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權及財產進行扣壓或查封,必須分別報市、縣(市)區監察部門同意后執行。
(三十六) 加強社會監督。實行社會評議部門行風制度,各級人大、政協要把政府職能部門的服務、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納入對部門行風評議和領導干部述職評議的內容。每年組織非公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履職行為進行民主公開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滿意率低的部門主要領導要進行調整。
(三十七) 切實加強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保證機關工作高效運轉,使全體公務員都做到公正廉潔辦事,盡職盡責服務。嚴格按照《云南省公務員八條禁令》規范教育公務人員,重點解決公務員中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十八) 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培訓、管理。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強對公務員的綜合素質培訓,不斷提高公務員的業務素質、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
六、進一步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三十九) 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抓好落實。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把發展非公經濟作為一項戰略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總體規劃,把非公經濟的發展速度和水平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指標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各級發展非公經濟目標考核責任制,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四十) 建立非公經濟重大項目報告制度及分層負責協調制度。對非公經濟投資項目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采用市級委、辦、局際協調會制度,市級委、辦、局與縣(市)區際協調會制度,市長辦公協調會制度的形式加以處理,堅決制止推諉、扯皮現象。對協調會形成的意見,有關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
(四十一) 本意見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及非國有、集體控股的公司制企業。我市已有政策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未涉及的政策以現行政策為準。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昆明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