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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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舉報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相應的行政監督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及其他不公正行為的投訴、舉報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舉報及處理工作;縣(市)區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及處理工作,并接受是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舉報處理責任機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包括郵編地址);電子郵箱。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所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或者存在不公正行為的,有權依法項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項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方面 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條 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
(一)投標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標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七條 舉報應當提交有效材料,舉報材料應當包括:
(一)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和必要的證據與材料。
舉報人可以匿名舉報。
第八條 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書、舉報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舉報處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對符合投訴、舉報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或者移送其他部門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三)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收到投訴書(舉報材料)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直接參與者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以個人名義投訴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本人與本次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利益關系的;
(三)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投訴書未署聯系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為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加蓋公章的;
(四)投訴人(舉報人)不能證明其提供的相關證據是通過合法、正當渠道取得的;投標人針對評標工作內容、評審細項打分等保密事項進行投訴的;
(五)投訴人以書面形式申請撤回投訴并經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針對同一事項再次提出投訴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投訴(舉報),未提供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的;
(八)舉報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舉報人又不能補充證據的(或者匿名舉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無法聯系舉報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條 負責投訴、舉報處理的工作人員與 投訴人、被投訴人(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舉報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查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調查人員”)進行。
調查人員調查過程中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被調查人應當對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對被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在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的陳訴和申辯。如有必要,經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申請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在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將投訴、舉報事項透露給與投訴、舉報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準予撤回。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后30日內作出投訴、舉報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因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時限可以延長15日。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舉辦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涉及行政機關人員的應報其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投訴人(舉報人)無中生有、栽贓陷害、惡意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對調查人員進行威脅、利誘,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投訴舉報 辦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
市法院,市檢察院。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2月10日印發
校對:胡龍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