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預防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招標人、投標人應當依法招標、投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部門依法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侵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的自主權。
第二章 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政府融資的項目;
(四)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具體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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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