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0]144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昆明市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統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監管的原則,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運輸和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服務等的采購: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含各級政府批準的BT、BOT)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法律或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昆明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監辦)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備案,對重大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招標文件的審核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昆明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和見證服務。市交易中心負責發布招標公告及招標投標的相關信息、見證招標投標過程、受托對評標專家信息庫進行維護、建立計算機交易網絡信息系統、保存招標投標過程的相關資料檔案、管理場內招標投標活動秩序。
盤龍區、五華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新區和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管委會應當招標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其他縣(市)區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投資額低于1000萬元但屬于學校、醫院、水庫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均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縣(市)區組織的其他招標投標項目,要在確定中標人起15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情況報市招監辦備案。
第七條 市招監辦應當建立相關企業綜合誠信評價體系,根據相關企業投標、履約情況定期發布企業在昆綜合誠信評價排名。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八條 招標資格實行資格后審制度。對復雜、大型工程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資格預審。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相應的資質管理規定,以所需的最低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招標人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判斷。
第三章 招標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務的應急工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撫平資金實行以工代賑和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咨詢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方式的;
(七)擬公開招標項目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報市招監辦備案。
第十二條 昆明市國有投資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市招監辦編制的示范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
招標人在編制上述文件時,對與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條款應當作特別說明,并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投標文件的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文件的其他條款與該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文件補遺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招標文件否決性條款,并發給所有投標人。
否決性條款應當明確、易于判斷,不可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本辦法所稱否決性條款,是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不予受理投標或者作無效標、廢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條款。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發布的同時應發出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至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截至7個工作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標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標截至時間應當相應順延。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答疑和現場踏勘。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必須設置招標控制價(攔標價),招標控制價(攔標價)作為招標項目的最高限價。
攔標控制價(攔標價)須由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編制、由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經編制人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所在企業公章后方可對外提交。
招標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編制單位和人員抬高或者壓低招標控制價(攔標價)。
未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招標控制價(攔標價)不得向投標人公布。
控制價(攔標價)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5日歷天。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招標人在施工總承包招標中不得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預總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為。
投標人需將中標項目中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接受分包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者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中標人和接受分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將分包合同送同級招監辦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制度。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保證金數額、提交形式和時限,投標保證金、廉政保證金按招標控制價(攔標價)的2%繳納,其中,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80萬元。已繳納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而無故不參加投標或者出現不廉潔行為的投標人,其保證金由招標人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沒收。
中標公示結束無異議后3個工作日內,將非中標候選人保證金全額退還,中標候選人保證金在中標人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退還。
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統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還。
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應從投標企業的法人基本賬戶繳納及退還。
第二十條 實行投標人企業法人負責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持身份證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出席開標會議,否則,招標人不接受其投標文件。
第四章 評標辦法
第二十一條 評標辦法原則上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下兩類招標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
(一)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占項目投資比例很小,但服務質量對項目影響巨大,設計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遠大于報價的服務指標;
(二)對復雜、大型工程項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綜合評估法評標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從政府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若招標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招標人應監督開標、評標過程。
第五章 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集中表決后認定,視作串通投標處理,并提請市招監辦依法予以處罰: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兩處以上錯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接近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企業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八)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
(九)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
(十)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冊在同一家企業的人員為其提供投標咨詢、商務報價、技術咨詢(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等服務;
(十一)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兩人以上(含兩人)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以及細微偏差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均需充分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提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第二十六條 對于招標失敗后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定直接發包的項目,曾在本工程招標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參與圍標串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本工程投標或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七條 評標結果實行公示制度。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后發出中標通知前,須通過昆明建設交易網(www.kmctn.com)發布中標候選人情況。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
評標結果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中標候選人的名稱、名次、投標價、項目負責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招標人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簽訂情況報送市招監辦備案。
第六章 信用和標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招監辦將協調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招標人和其他市場主體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標,建立各自的管理評價或履約者評價制度,對投標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變更的管理水平、履約能力、投標簽約過程中誠信情況、市場占有率、在昆納稅情況、在昆承接工程獲獎情況、建設工程新技術(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綠色環保技術)應用、不良行為記錄情況等,通過綜合評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實施評價。
市招監辦將定期匯總各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信息,形成統一的綜合誠信評價,定期發布企業在昆綜合誠信評價排名。
第三十條 中標人須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
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與中標價之差小于10%(含10%)時,中標人交納中標價10%的履約擔保,形式可為現金、支票、匯票或銀行保函。
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與中標價之差大于10%時。中標人交納的履約擔保不得低于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與中標價之差,其中中標價10%可為現金、支票、匯票或銀行保函,剩余部分須交納現金。
中標人不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十一條 市招監辦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招監辦應當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投標人在一定時間內取消其在昆投標資格。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發現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經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過部分要求賠償。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招標人應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過部分要求賠償。
第三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圍標串標、弄虛作假、不正當競爭、侵害交易對方權益等行為的;
(四)不履行招標投標承諾、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使用童工等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記錄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推薦和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項目安全工程師,降低施工設施配備標準。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班子主要成員和機械設備配置情況表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落實到位。中標人未按投標文件履行承諾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市招監辦應當對中標人作不良行為記錄。
中標人自被確定中標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驗收之日止,需更換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項目安全工程師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更換:
(一)死亡的;
(二)因長期疾病、長期出國、長期學習、職務變動、辭職或者調離原工作企業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四)因犯罪或者涉嫌犯罪被羈押或者判刑的;
(五)因失誤或者過錯造成嚴重損失,招標人按照合同責令更換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更換人員必須為本企業職工,其執業資格、技術職稱、工程經驗、經營和技術水平應與被更換人員相當或者優于被更換人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則的;
(三)接到對招標投標有效訴訟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群體性事件,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的;
(五)有嚴重違反公平、公正、公開、擇優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對正在接受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調查并被初步認定為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投標的投標申請人,招標人應當不接受其參加投標。
第三十八條 市招監辦應當對評標專家庫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進行培訓,對其評標能力、評標表現、廉潔公正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建立評標專家考核、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督促中標人全面履行投標承諾和承包合同。工程質量、工程檢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加強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防止因過低價中標可能產生的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降低施工安全防護水平、不按規定辦理工程變更、鑒證等現象。
第四十條 建立重大項目的聯網監控制度。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將每項重大工程項目的立項、規劃許可、招標控制價(攔標價)、中標企業、中標價格等方面信息,實時輸入電子信息數據庫。招標人應定期將每項重大工程的工程進度、設計變更、累計投資、工程結算等方面信息,實時輸入電子信息數據庫。
招標投標工程信息數據庫中有關信息應定期報項目審批部門,以便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和投資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立由紀檢監察機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組成的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招標投標重大案件或者投訴的查處。
市招監辦對涉及多個行政主管部門,影響重大的投訴案件進行協調處理。
第四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處理。
(一)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其他好處的;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串通,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
(三)故意延遲招標投標公告等信息的收集、發布、更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玩忽職守,致使評標專家庫異常運行,或者招標投標檔案、誠信檔案等未及時更新或者異常運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市委辦公廳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紀委辦公廳。
市法院,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