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七部委第1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文件精神,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二、省、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受理投訴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按照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證。對于復雜的投訴案件,受理投訴部門可聘請相關法律顧問,對案件進行論證。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受理和處理投訴相關制度。做到耐心接待投訴上訪,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程序,公正處理投訴案件,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建立舉報投訴檔案,并將投訴程序、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辦公地址向社會公布。
四、各市要在抓好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工作的同時,認真剖析投訴案例,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要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規避招標、弄虛作假、地區及部門保護和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招標投標投訴統計季報制度。各市要安排專人負責投訴統計工作,于每季度末將統計報表報省建設廳招標管理處,省建設廳將定期對于性質惡劣、造成影響的投訴事項,在相關媒體上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并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監督。
六、各市在2006年11 月 1日前,將投訴受理部門專職人員、公開電話、受理投訴、處理程序及檔案管理制度報省建設廳招標管理處備案。省建設廳將隨機抽查各市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附件:1.投訴指南
2.投訴處理流程
3.投訴受理、取證、處理登記表格
4.招標投標投訴統計季報表
遼寧省建設廳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指南
一、 受理投訴機構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復議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各市(縣區)招投標監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二、 受理投訴范圍
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各階段。
投訴受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投訴人應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招標監管部門投訴;投訴人如對當地招標監管部門的處理有異議,可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 投訴公開電話及地址
(一)省建設廳招投標管理處
投訴電話:024-23448670
傳 真:024-23448683
通信地址: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2號
郵政編碼:110001
網上投訴:http://www.lnzb.cn
電子信箱:lnzbx@163.com
(二)各市招標監管機構
(略)
四、 投訴須知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投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投訴人投訴應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 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 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個人投訴須說明其利害關系。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
五、 投訴受理
監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2.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3.投訴書未署其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4.超過投訴時效的;
5.己經做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6.投訴事項己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7.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投訴。
(二)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六、 受理工作時限
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七、 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 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 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 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