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0】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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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招標代理機構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招標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實招標代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托,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咨詢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和政府采購及其他服務招標的行為。
第四條 昆明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監辦)負責對本市區域內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的代理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昆明市國有投資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事項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招監辦。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一) 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招標備案申請;
(二) 擬定招標方案;
(三) 協助招標人擬定招標公告,并按規定程序發布;
(四) 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
(五) 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并申報;
(六) 協助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 協助招標人簽訂項目合同;
(八) 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 協助招標人辦理合同備案;
(十) 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質疑答復、投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合同、投訴處理資料、招標人的評價意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質疑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代理文件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中標通知書應由招標人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攔標價)等招標代理文件,必須由本機構注冊造價工程師編制,相關人員均應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控制價(攔標價)需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生效。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人員組成,并確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為注冊在本機構的招標相關專業注冊執業人員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二) 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招標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文件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項目代理全過程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的,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 代理不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的;
(二) 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評標專家串通的;
(三) 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
(四) 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
(五) 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六) 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七) 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 編制的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嚴重失實的;
(九) 在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招標人、投標人或者不同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的;
(十) 對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招標文件內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不回避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招監辦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市招監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招標代理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許可的,建議資質核發部門撤銷其資格許可。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主題詞:城鄉建設 招標代理△ 辦法 通知
市委辦公廳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紀委辦公廳。
市法院,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