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0]141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四條 招標人和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五條 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原則上全部由在專家庫隨機抽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招標人代表需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的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且招標人代表應當是本單位熟悉相關業務的在職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且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人應監督開標、評標全過程。
第七條 在評標前,評標委員會全體人員簽署《評標專家聲明書》。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推舉或者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一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要工作如下:
(一)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學習招標文件;
(二)提醒招標人做好評標準備工作;
(三)在評審較復雜或者投標人較多項目時,合理安排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工;
(四)匯總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問題,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質詢并對投標人的答復進行評審;
(五)對出現較大爭議的事項進行書面記錄;
(六)回收評標表格和評審記錄并查驗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組織編寫評標報告。
第八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施工招標,招標人可以依法組織清標,但不得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等評審性工作。評標委員會評標時應當復核并確認已整理的資料、數據。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把經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補充文件、答疑文件、評標標準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給評標委員會,并保證每人一份。
第三章 評標方法與評標要求
第十條 昆明市招標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的方式,特殊情況需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昆明市招標項目評標辦法原則上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下兩類招標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
(一)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占項目投資比例很小,但服務質量對項目影響巨大,設計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遠大于報價的服務招標;
(二)對復雜、大型工程項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綜合評估法評標的項目。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時,投標報價不設下限,通過資格審查和技術、商務審查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由低至高的順序推薦三名中標候選人。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出席評標時,應當準時進入評標室,并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確認其身份后參與評標。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評標管理規定以及評標紀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評標全過程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評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單位與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從投標人單位調離、辭職或者離職不足三年,從投標人單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標人單位的股東等;
(四)法律、法規要求回避的其他情況。
發現應該回避而未回避的情況時,招標監督部門應及時制止并更換專家。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獨立進行評審,不得對其他評委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二)不得將投標文件帶離評標地點評審;
(三)不得無故中途退出評標;
(四)不得將與評標有關的資料復印、帶離評標地點。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章 評標程序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先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投標偏差;再對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的技術標和商務標部分作詳細評審。
第十八條 商務標評審的一般程序為:
(一)對投標價格及其各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進行逐項評審;
(二)匯總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問題,以書面形式發放投標人;
(三)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給出評標結論。
第十九條 技術標評審的一般程序為:
(一)技術標的符合性評審;
(二)技術措施評審;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寫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采用經評審最低評標價法的,以經評審的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推薦三名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標法評標時,可以采用所有評委打分的總分平均值計算出每個投標文件的得分。該平均值采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數。按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進行評審,并依法判定是否實質響應招標文件。
第二十三條 采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時,招標人應設置招標控制價(攔標價)。招標控制價(攔標價)應當由有資質的注冊造價師編制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加蓋執業單位公章,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或者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投標總價高于招標控制價(攔標價)或者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若有一項高于控制價(攔標價)公布的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的;
(二)投標人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三)招標人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四)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在投標過程中有行賄行為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經評審后,認為有效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或者明顯缺乏競爭力時,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認定廢標后,當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時,應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對于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作出書面記錄。
第二十七條 在技術評標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個別成員和其余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提醒其進行復核,經復核后該評標委員會成員仍堅持其獨立意見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均應當對本人的評審意見寫出說明并簽字,并對本人評審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隨意涂改所填內容。
第二十九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及時編寫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三十條 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一條 評標結束后,由招標人向評標專家支付勞務費。除此之外,評標專家不得接受該項目招標投標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任何其他禮物、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等財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主題詞:城鄉建設 評標△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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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