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ㄒ唬╊A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ǘ┕こ踢M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ㄈ┕こ淌┕ぶ邪l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ㄋ模┌l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ㄎ澹┘s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こ炭⒐r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ㄆ撸┕こ藤|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ò耍┌踩胧┖鸵馔鈧ΡkU費用;
?。ň牛┕て诩肮て谔崆盎蜓雍蟮莫剳娃k法;
?。ㄊ┡c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ㄒ唬┕潭們r。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ǘ┕潭▎蝺r。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ㄈ┛烧{價格??烧{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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