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切實解決排污企業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督促排污單位自覺履行污染治理責任,消除環境污染隱患,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實現環境違法違規排污零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嚴厲查處下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威脅、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隱患的環境違法行為:
?。ㄒ唬┙ㄔO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
?。ǘ┡盼蹎挝徊徽J褂梦廴疚锓乐卧O施,偷排或者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
?。ㄈ┻`反危險廢物(醫療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管理制度的;
?。ㄋ模┻`反聲環境管理規定,廠界噪聲、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擾民的;
?。ㄎ澹┻`反國家產業政策,采用被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的;
?。┢渌麌乐匚廴经h境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二、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一律依法從重處罰。對依法被處予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或使用、取締、關閉等行政處罰的,由環保部門和滇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市、縣兩級發展和改革、經濟、環保、規劃、國土、工商、建設、公安、滇管、衛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區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五個管委會”)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采取有力措施,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治查處工作。
對被環保部門、滇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治理的,各有關部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暫扣許可證,并建議有關單位停止貸款、證券融資和保險;對被環保部門、滇管部門責令取締、關閉的,各有關部門(管委會)要組織集中行動,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吊銷許可證,并建議有關單位停止供水、供氣、供電。
三、實行懲治違法單位及個人“黑名單”制度。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以及未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由環保、滇管部門或者五個管委會列入“環境違法黑名單”。
“環境違法黑名單”定期由環保、滇管部門或者五個管委會向全市發通報,并在主要媒體公開曝光,公布違法事實和查處意見。單位被列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建議有關信貸(銀行)保險部門將該企業列為投資風險高危企業,并抄送有關部門取消企業和領導年度評先資格。
被曝光的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自費在當地市級以上媒體刊登向社會公眾道歉書并做出整改承諾。不公開道歉或者不履行環保承諾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進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和公開道歉及承諾義務,經整改后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并連續三個月未發現超標排污的,由市、縣兩級環保、滇管部門或者五個管委正式發文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該企業撤出“環境違法黑名單”。
四、實行公眾舉報獎勵制度。市、縣兩級環保、滇管部門和五個管委會應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對社會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和五個管委會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五、各縣(市)區政府和五個管委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本規定,并建立巡察、移送、協調、聯動、通報等制度,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市級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和指導工作。
六、各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