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財[2007]25號
國防科工委關于印發《國防科工委委屬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審計招標規范》的通知
委屬各單位:
為規范國防科工委委屬單位招標委托中介機構從事審計業務的活動,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我委制定了《國防科工委委屬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審計招標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國防科工委委屬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審計招標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國防科工委委屬各單位(以下稱招標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從事審計業務的活動,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部印發的《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國防科技工業行業特點,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招標單位采用招標方式委托中介機構從事審計業務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業務是指國防科技工業軍工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研項目和專項投資項目)的中期監督檢查、竣工決算審計、工程竣工結算審查,以及其他與審計、監督檢查相關的事項。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據本規范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中介機構必須在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下,通過投標承接和開展審計業務,按照獨立、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嚴格按照業務約定書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任務。
第七條 招標委托中介機構從事審計業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包括確定招標方式、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方式下)或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招標方式下)、編制招標文件、向潛在投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
(二)投標。投標人應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投標文件,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時送達。
(三)開標。開標要按照事先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包括紀檢監察部門)的代表參加開標會。
(四)評標。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由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
(五)確定中標單位。原則上綜合得分第一名為中標單位。
(六)簽訂業務約定書。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應當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中標單位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招標方式原則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具有涉密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中介機構中選擇的;
(二)突發性緊急任務,按公開招標程序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委托事宜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國家規定方式和范圍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資質條件、資信良好且具有承擔招標任務能力的特定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及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對投標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
(一)資質要求
1、須有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2、會計師事務所須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50名以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工程咨詢單位均應具有甲級資質。
(二)業績要求
有3年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經驗。
第十三條 招標項目分無密級項目和涉密項目。承接涉密軍工項目的投標人,除具備前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是中國注冊的國內投標機構,無境外人員、資金等背景;
(二)從事過國防科技工業軍工項目審計業務;保密制度健全,保密設施完備,符合保密要求,具備為涉密軍工項目保守秘密的條件;
(三)參加過10個超過3000萬元(其中5個5000萬元以上)、或者5個超過5000萬元(其中2個1億元以上)軍工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四)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十四條 無密級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招標項目介紹;
(二) 對投標人資質審查的標準;
(三) 投標報價要求;
(四) 評標標準;
(五) 業務約定書的主要條款。
涉密項目在注意保密的情況下,其招標文件的內容可參考無密級項目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披露招標項目相關的信息,包括單位的組織結構、業務類型、地域分布、財務信息(如資產規模及結構、負債水平、年業務收入水平、其它相關財務指標)等,便于投標人確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報價、編制投標文件。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要求,綜合考慮投標人的工作方案、人員配備、相關工作經驗、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保密能力、報價等因素,合理確定評審內容、設定評審標準、設計各項評審內容分值。投標人報價分值的權重不應高于20%。
評標標準的具體設計,參考所附《評審內容及其權重取值范圍參考表》。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需要確定工期的,招標單位應當考慮投標人的行業特點,合理確定完成工作的期限,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發生變化時,招標單位應當將變更情況以書面形式于15日前告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座談、答疑。潛在投標人需要查詢招標項目詳細資料的,招標單位應當在不泄密的情況下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對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出時限要求時,應當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公開進行開標,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主要業績證明;
(三)投標報價;
(四)完成招標任務的技術方案、進度安排及提交工作成果的時間;
(五)投標單位基本情況、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專業人員姓名、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六)工作質量保證措施;
(七)保密承諾措施。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組建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以下簡稱評委)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財務會計、工程經濟類專家一般不應少于評委總數的2/3。
評委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評委應當依據評標標準對投標人進行評分。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各投標人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并根據名次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單位。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單位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單位確定中標單位。招標單位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單位。
對于具體項目,原則上推薦綜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標人為中標單位,第二名、第三名為中標候選單位。項目多、任務急且項目完成時間不確定的招標單位,可實行集中招標,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列為中標候選單位(原則上不超過15家),擇優選用。
第二十六條 集中招標原則上兩年一次。對中標候選單位實行動態管理,不能勝任工作或出現相關責任問題的隨時淘汰,后果自負。
第二十七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應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標單位對承接的審計業務,不得轉交與其無關的機構辦理,否則,招標人可停止或終止其中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 招標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以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為依據,與中標單位簽訂業務約定書。
招標單位不得向中標單位提出改變招標項目實質性內容、提高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費用等要求,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中標單位索要回扣。
招標單位不得與中標單位再行訂立背離業務約定書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九條 國防科工委對審計業務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招標投標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 對審計業務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國防科工委將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未達到工作質量要求或違反保密、廉政規定的中標單位,應當予以處罰。有關處罰方式如下:
(一)部分或全部扣減審計費用;
(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求予以賠償;
(三)取消承擔審計業務資格;
(四)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從事其他相關業務的,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審計業務范圍的劃分標準按國防科工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表:
評審內容及其權重取值范圍參考表
評審內容 權重取值范圍 保密資質 10% 工作質量承諾及質量控制水平 10-15% 工作方案(含人員配備) 20-30% 工作經驗(業績) 10-20% 商務響應程度 5% 報價 10-20%
注:
1、對于“報價”的評審,應當以報價與平均報價差異的絕對值作為評審標準,差異絕對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
2、對于集中招標的評審內容及其權重取值范圍參考上表。